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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市严厉打击17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时 间:2022-04-06 03:29:57 来 源:网络

  4月4日,黑龙江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大庆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明确在大庆市严厉打击17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1.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

  2.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经过疫情防控卡口的车辆和人员,不服从管理,强行冲闯。

  3. 扰乱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控;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

  4.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5.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6.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

  7. 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

  8.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

  9.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

  10. 公然侮辱医务人员。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11. 谩骂、侮辱、威胁疾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

  12. 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

  13.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14. 疫情防控期间,应当暂停营业的饭店、洗浴等重点场所擅自营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展览展销、各类培训等聚集活动。

  15.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16.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7.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

  违反上述行为或部分行为,拒绝执行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市人民群众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通告,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推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总台记者 郭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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