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发布
□ 本报记者 赵婕
为推动长三角地区裁判标准统一、指导司法实践,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共12个案例、两个事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为长三角地区法院三年来作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裁判。
谨慎处理严格保护生物识别信息
【基本案情】2019年4月27日,郭兵向浙江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购买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的双人年卡并支付卡费1360元。在双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野生动物世界将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于2019年10月7日停用指纹识别闸机。郭兵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野生动物世界退卡,双方协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二、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三、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故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当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野生动物世界要求郭兵激活人脸识别,超出事前收集目的,且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故其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同时,因原约定的指纹识别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野生动物世界还应当删除指纹识别信息。该院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三、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四、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对人脸等身份识别信息享有的合法权益,对生物识别信息收集加以规范。裁判结果兼顾鼓励数字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两大需求,有助于加强长三角地区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为长三角地区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高地提供有力保障。
首例判决信托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寅浔)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2.8亿元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华澳信托公司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嗣后,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吴曼认购。其后,华澳信托公司与联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澳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上海寅浔交付的信托资金(包含吴曼的投资款100万元)向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基金到期后,吴曼未收到投资款本金。经查,吴曼的投资款被上海寅浔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某等人用于归还案外人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澳信托公司应对吴曼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吴曼应根据前述生效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向犯罪分子追索其全部损失,但对其损失中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在吴曼追索不成的情况下,应由华澳信托公司向吴曼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吴曼系上海寅浔所设项目的投资人,与华澳信托公司之间并无投资、信托等直接合同关系,吴曼系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华澳信托公司承担责任。华澳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中未对犯罪分子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采取必要防控措施,据此认定华澳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开展时对委托资金来源的审核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对吴曼等投资者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华澳信托公司在管理案涉信托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吴曼案涉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因果关系,而吴曼同时系相关刑事判决的被害人,其损失可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方式得以保障,华澳信托公司应对吴曼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为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本案明确信托公司虽仅负事务性管理之责,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裁判厘清了信托公司合法审慎经营的权责边界,同时也积极回应了投资者诉求,给予受损投资者合理的经济赔偿,为解决同类金融产品兑付风险引发的纠纷提供了参考。
平等保护长三角区域企业权益
【基本案情】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公司)与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公司)先后签订了5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海力公司向奥泰公司提供6台全自动粉末成型机,合同总价款327.9万元,并约定货款未付清前,设备所有权归海力公司所有。海力公司按约定向奥泰公司供应6台成型机,但奥泰公司仅支付货款212.23万元。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奥泰公司将上述6台粉末成型机先后抵押给皖东农商行城中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1月29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奥泰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同年4月,海力公司向奥泰公司管理人发出《通知书》,向管理人主张两台全自动粉末成型机的所有权,并征询管理人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向海力公司复函称,海力公司对奥泰公司主张的两台全自动粉末成型机不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货款普通债权,要求海力公司申报债权。此后,海力公司向奥泰公司管理人提交了申报书,要求将奥泰公司欠付海力公司货款本金115.67万元及利息10.41万元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管理人不予认可。海力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奥泰公司所欠货款及利息为共益债务。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奥泰公司所欠海力公司货款115.67万元为共益债务,以奥泰公司财产清偿;二、驳回海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奥泰公司提起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奥泰公司与海力公司系长三角地区跨省企业,奥泰公司向海力公司购买全自动粉末成型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奥泰公司在尚未付清价款的情况下进入破产程序,并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了处分,向皖东农商行城中支行设定抵押,导致海力公司无法取回;而奥泰公司管理人对所欠货款又不予认定为共益债务,致使海力公司利益受损。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实现了当事人诉求在长三角区域法院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理,平等保护长三角区域企业的合法民事权益,为优化长三角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