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合肥7月19日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皖能集团)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白泰平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白泰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对其所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白泰平,1951年6月出生,曾任皖能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2011年10月退休,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任皖能集团顾问。2018年4月9日,退休了六年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白泰平利用其担任皖能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煤炭业务、承接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利益输送,被告人白泰平直接或通过其子非法收受或索取张某某等9人给予的人民币804万元、港币107万元、5万美元、价值人民币15.2万元购物卡,以及购房和房屋装修费用人民币603.848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43.78678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泰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白泰平具有多次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泰平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其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受贿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白泰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件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完)